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建设和事业发展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山东艺术学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通过校园新闻媒体及社会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学校的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建立健全学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服务;坚持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确保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五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来校视察、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具有较大影响的我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等上级部门的要求,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我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等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通过山艺新闻网、《山东艺苑报》、校广播站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七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对外新闻发布的责任人。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相当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教育法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学校工作动态和本部门业务,具有相当的文字表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发布重要新闻信息。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党委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拟写,报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务工作(邀请记者、会场准备、提供通稿与相关材料、接待记者等)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在一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并积极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发布活动。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要得到学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得到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新闻媒体(山艺新闻网、《山东艺苑报》、校广播站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循新闻规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各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党委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学校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各个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宣传部通报。
(二)学校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三)学校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需上报上级部门及对外交流则须上报党委宣传部,由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新闻及信息刊物内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六条 山艺新闻网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网上发布信息,一定要经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领导审查后,方可上网。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审查。
第六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从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来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七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校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新闻宣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