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案工作
(一)提案的要求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另有2位以上(含2位)代表签名附议方能成立。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以代表团集体名义提出。
1.提案内容:
(1)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提案:
①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②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范围广、影响较大的问题;
④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①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②不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③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④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个人具体问题和学校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问题;
⑤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提案。
2.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必须包括以下3部分:
①提案题目,即案由,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②情况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③ 具体建议,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3)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3.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4. 提案的收集:
收集提案表,并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简单登记;对不规范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或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
1.提案的审查程序:
(1)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审查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确定立案。
(2)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审查报告》。
(3)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2.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交提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
(三)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1.提案的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建议作出答复的过程。
2.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3. 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4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4.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理解。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