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司法是最好的或良善的司法?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如何实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司法状态?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不回答的问题。
古往今来,人们关于司法理想状态的描述不尽相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种群、不同文化的人对司法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观念,但这并不排除人们对司法的应然状态或理想形态会有某些相同的期待和愿望。正是这些相同的期待和愿望,构成了良善司法的基础和基本要义。总结这些共同的期待和愿望,观察我们所处的时代要求,以及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和国情,拟对良善司法要义的主要内容做如下归纳:
(一)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良善司法的核心要素和价值,在良善司法中占据主导或支配地位。司法失去公正就绝无良善可言。但何谓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通常将公正与公、正、平、直、中、义等概念联系起来,并用无私、无偏、无颇、无曲、无滥等实践理性对公正加以具体阐释。
(二)规则司法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规则司法具有可预测性强、预见度高等优势,愈来愈受到重视。规则司法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它要求司法必须服从规则之治;要求司法行为必须规范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处理的结果必须有明确的导向,以增加人们的可预测性。
(三)廉洁司法
廉洁司法既是公正司法的保障,又是司法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廉洁司法意味着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司法收取的任何费用与司法保障完全脱钩;意味着案件本身不包含司法主体或司法人员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意味着司法人员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或请托人的与司法工作有关的任何好处。
(四)廉价司法
廉价司法,包含四方面内容:全体国民均可利用的司法;高效率的司法;低成本的司法;程序便捷的司法。这可以让更多的人更方便地接受司法服务。
(五) 和谐司法
从本质上说,司法是一种寻求和谐的治理机制,和谐是司法的内在精神。司法的直接目的是定分止争、除暴安民,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和谐司法显得尤为重要。
和谐司法要求司法以“无讼”和“刑期无刑”为目标;要求司法主体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要求司法过程和平而有秩序地进行;要求在足以实现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司法强制手段的运用;要求尽可能以和谐的方式了结争端,而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要求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和谐导向并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六)人本司法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然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人本司法意味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意味着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实现司法的人道主义,高度重视文明司法,力戒粗暴作风和野蛮行为。
(七)民主司法
在民主政治的语境下,在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国家语境下,精英司法已经显得不合时宜,而民主司法的理念将会大行其道。然而,民主司法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件都由大众来决定,或者裁判结果完全由舆论所左右。民主司法是实现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司法,是具有高度透明度或能见度的司法,是公民理性而有序参与司法过程(如陪审、旁听)的司法,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自觉依法接受理性监督的司法。
(八)修复性司法
修复性司法是指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集聚在一起,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实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修复性司法要求高度关注受损害人的损害及其补偿;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修复因犯罪或侵权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要求对受司法程序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赔偿;要求司法机关在实施制裁或惩罚时充分考虑违法犯罪者回归社会的需要。
(九)权威司法
权威司法要求司法在国民心中具有崇高的公信力,对法律规范的严格执行力,对被侵害权益的有效救济力,对违法犯罪的强大遏制力,对党和国家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充分保障力,对社会风气的明确导向力以及对司法裁判的极强的实现力。要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进行特别的制度安排。
实现良善司法,须注意处理好几方面关系:司法需求的无限扩张与司法资源有限性;公正价值与其他价值;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道德感化与适用强制;和谐司法与权威司法;打击制裁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
实现良善司法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情,但我们不能因为艰难而放弃。只要我们不断强化良善司法的基本理念、构建良善司法的基本制度、形成良善司法的监督机制、建设良善司法的司法队伍、成就良善司法的社会环境,我们就会不断接近这一宏伟的目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文摘自作者5月9日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