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6月15日报道,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布,这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推出法治指数后,内地首次运用量化评估考量区域法治水平。此次余杭区公布的法治指数为71.6,是在广泛收集当地与法治有关的统计数据和发放群众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评估后得出的,其中人民群众满意度成为考量标准之一,权重占法治指数的35%。
     
    余杭推出的这一法治指数,是法治绩效评估实现科学化的有益尝试,是法治建设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彰显了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导向。
     
    近年来,幸福指数、诚信指数、环境指数、廉政指标、政府绩效指标等新事物不断涌现。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指数也无疑让人充满期待。据笔者所知,在法治指数方面,深圳也有探索。深圳曾于去年出台《深圳市建设法治政府总指标体系》(建议稿),用来评价和推动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该指标体系主要从制度建设、机构职责与编制、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服务及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财政管理等10个方面的法制化情况入手,设置评判指标体系。遗憾的是,深圳版的法治指数主要局限于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层面,没有涵盖法治的主要方面。
     
    应该承认,香港在法治指数研究和建设方面远远先进于内地,值得内地学习和借鉴。香港的法治指数在2005年得以开展和实施。该项目以体制性的进路,以质化和量化相混合的方法来确定特定地区的法治指数。调查结果显示,在及格分为50、满分为100的情况下,香港的法治指数为75分。该分数表明,一方面,香港人的法治状况总体上较为理想;另一方面,香港法治的某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即便如此,有一项国际性调查显示,近5年来,香港人在财产罪案受害率或个人罪案受害率方面的数字极低,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之一。按照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制定的7项法治分类指数,如现有法律符合健全法律的基本要求、政府依法行事、防止政府任意行使公权力的规则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正、司法公义人人可及以及法律程序公平,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的法治指数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指标体系,值得学习。
     
    余杭把法治建设的目标具体化为一个指标体系,其实质就是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引入法治建设。“法治指数”的实践还表明,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实现立法的科学发展,执法的科学发展,司法的科学发展,普法的科学发展。这才是“法治指数”对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最有意义的启示。
     
    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同样存在量化和细化的问题。法治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抽象的事物,法治建设也是可以量化分析和细化评估的。“法治指数”要力求客观、科学。要完善“法治指数”的多元化标准(不是仅仅局限于依法行政的政府维度),保持评价组织的相对中立,由相对超脱的民间调查组织具体负责“法治指数”的数据采集和统计,而不是由政府机构大包大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要完善“法治指数”的评估程序,充分吸纳民意。总之,要建立科学的“法治指数”评估体系,赋予“法治指数”实实在在的公信力。
     
    “法治指数”有望成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尺,同时也可起到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引擎的作用,它既具有客观的评价功能,同时还有鲜明的引导功能、反思功能、预测功能等建设性的功能。“法治指数”的推出将有利于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我们的法治国情,更加理性地分析我们的法治现状,更加科学地反思我们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需要努力的方向。
     
    在各种指数热的背景下,要特别防止“法治指数”的政绩化,防止“法治指数”虚高,防止出现华而不实的官僚式指数或景观式指数。“法治指数”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科学评估体系,切忌蜕变成地方官员炫耀政绩的形象工程。
     
    尽管媒体舆论曾经对“法治指数”提出种种质疑,笔者还是认为“法治指数”有比没有好,早推出比晚推出好。与其高呼“加强法治建设”的空洞口号,不如实实在在地从诸如“法治指数”入手,将法治建设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当然,“法治指数”也不是万能的,考察法治实效既要看科学客观的“法治指数”,更要看老百姓的切身感受,要以老百姓对法治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标准。